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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证金 “停牌” 呼吁重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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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保证金交易法规、监管、经纪人、代理人从业资格和登记制度等还存在空白带。一旦大面积推广业务,没有做好准备的盲目投机者可能会瞬间被“洪水”淹没。所以,商业银行和代理人应把风险投资再教育作为首要工作。

□经济视点报记者  李  婷             

  “外汇保证金业务的后续工作已安排完毕,准备向各个下属分行发布通知。”近日,交通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新闻发言人何金荣用略带沙哑的语音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她已经开了一天的会议。“各个分行的有关负责人已向总行汇报了外汇保证金业务的情况,并对今后工作进行部署安排。”何金荣说。
  
  6月12日,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在相关管理办法发布前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消息一公布,迅速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

下达停牌令
  
  “虽然在2006年底,银行已开设了外汇保证金交易,但目前,郑州市经常参加外汇交易的只有几百户的活跃投资者,与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相比有很大的距离。投资者资金参与的总量也不大,活跃的交易资金在几十万美金左右。”交行郑州分行国际业务部外汇分析师王水清说。
  
  据相关报道称,银监会初步了解,目前投资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亏损的比例很高,当前80%甚至90%的投资者都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发出叫停通知的原因。
 
  “郑州市的投资参与者是否也有如此高比例的亏损面呢?”对于这样的疑问,王水清坦言,“要了解具体的亏损情况,还要根据投资者选择的放大倍数。大部分的投资者都是选择5倍、10倍的放大倍数。只有少量的投资者进行放大30倍交易。银行方面对投资者可进行的交易倍数也有严格的审查制度,除了客户本人的申请外,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通知》只是针对投机性很强、风险很高、杠杆率很高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许多银行也已开办多种外汇实盘的理财产品,银监会叫停此业务并未影响广大投资者正常的外汇投资需求。”中行郑州分行外汇管理部工作人员说。

谨防境外“温床”
    
  投资者刘先生有3年的外汇实盘交易经验和半年外汇保证金交易的试水经历。他认为,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在股市里预测市场的运作很难,外汇保证金交易属于技术分析性的投资,外汇市场更透明、公开,所以无论多少人还是投资机构参与到汇市,对价格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停牌对一些技术型投资者有遗憾。”
  
  “目前,除了银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外,还有一些人通过网络参与非法的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网民小纪说,银行方面合法的外汇保证金交易途径被堵路,很可能会使得部分投资者转向非法网络炒汇。
  
  在外汇通网站上,记者看到,已有客户表示,准备找国外经纪商去做。甚至有人主动推荐国外经纪商的渠道,称可利用在英国金融监管局注册的平台,并留下联系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1000多家各类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代理商,我国每个月将有近两亿美元流到境外。
      
  “现在突然停止业务,无疑将导致国内三大银行大量的客户转向境外的经纪商,重新选择更高的杠杆和更低点差的境外公司。”中国银河证券理财分析师夏凉认为,这种“地下交易”更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本身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甚至可能发生非交易失误以外的损失。
  
  投资者马鑫也持反对叫停态度。他认为,叫停不是解决当前国内投资者对外汇投资需求的唯一办法,与其直接叫停,不如出台相关规范政策,比如说规定银行要缩小资金放大倍数、加强境外惩处力度等。

设制游戏规则                    
  
  正如银监会所指出的,银行并不能有效地识别和选择恰当的客户,未能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该产品的客户适合度;盲目放大杠杆倍数,降低客户准入门槛,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的银行甚至允许外汇交易员从事此业务,产生明显的道德风险。
  
  “银行在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时,扮演着做市商的角色,有的银行为了自身盈利的需要,往往会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甚至降低了投资者准入的门槛。”中国光大证券理财分析师赵剑做了个比喻,盲目性逐利反而蒙蔽了双眼。”
  
  看来,银行在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时,与此前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一样,也遇到了“卖错人”的尴尬。
  
  “当前,保证金交易法规、监管、经纪人、代理人从业资格和登记制度等还存在空白带。一旦大面积推广业务,没有做好准备的盲目投机者可能会瞬间被洪水淹没,甚至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赵剑认为商业银行和代理人应把风险投资再教育作为首要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此次出台的叫停通知,属于暂停该项业务的性质。银监会表示,将继续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会同外汇管理等部门,进一步研究对此业务的风险监管,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出新的统一规范管理的办法。